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终1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安丰镇府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3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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