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国华新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邢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汇芙园。
法定代表人:刘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华新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东三巷**蓝调一品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乌鲁木齐国华新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华新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新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华新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华新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47299.63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600.49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华新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华新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新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何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