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3474号之一
原告:**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常月(实习),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颖、刘玲(实习),江苏渊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iv>
负责人: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锋,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查熙迪
人民陪审员 滕 彪
人民陪审员 汤 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童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