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执2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友谊村14、16组。组织机构代码714957242。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
委托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昌盛路正益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786405041。
法定代表人:陈正财。
申请执行人**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21963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97元,执行费31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至2020年2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11执24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生才
执行员 黄如山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