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点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执2208号
申请执行人:**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4957242C,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友谊村14、16组。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点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154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川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潘德进
书 记 员 蒋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