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雨辰地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市雨辰地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市澳麓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3462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雨辰地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包头市澳麓科技有限公司,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雨辰地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澳麓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雨辰地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照(2021)内0203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租金35000元,使用费23562元及案件受理费632元共计59194元。受理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1月30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状况,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房屋,经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房屋、车辆查询无登记信息,银行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5919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莉莉
审判员  王兴文
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