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8997号
原告:***,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文刚。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另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