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大道105号(政新工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84号1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天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常仲调字第016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州市天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00,448.40元(以下币种均同)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立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3,404.48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名下的多家银行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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