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

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陈行公路88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440633T。
法定代表人:项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同福南路29号A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293820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勇,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9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签订了两份销售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和20万左右灯具退货问题,双方曾进行过沟通和协调,在申请人等待被申请人反馈意见时,被申请人偷偷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恶意不向原审法院提供申请人的真实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且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过失,导致迄今为止,申请人从未收到过原审的传票、通知、电话或微信,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辩称,被申请人已按合同履行义务,补充协议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不具约束力。被申请人已按照合同所载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申请人的联系地址。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经查,原审案件受理后,原审法院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按照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陈行公路88弄”及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在涉案销售合同落款处留有的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号广益大厦10楼,电话:152××××5503”邮寄送达诉讼材料,均被退件。其中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陈行公路88弄的退件原因是“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号广益大厦10楼的退件原因是“无人,电联收件人要求退回”。此后,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回寄送达回证,载明“上述地址未找到该公司,无联系方式”。原审法院遂采取公告方式向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943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8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另,原审向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送达的程序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