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民初545号 原告: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庙拜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第三人:夏**,男,1970年4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伊  巍  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