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吉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2民初1286号 原告: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庙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吉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保税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扶贫投资公司)与被告甘肃吉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吉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生态扶贫投资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位于察布查尔县3号扬水灌区内474.23亩土地;2.请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365,264元及利息14,313.62元;3.请求被告支付水费445,528.62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为察布查尔县发展中药材实验种植,被告就意向承包察布查尔县3号扬水灌区内474.23亩土地进行多次磋商,但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被告的请求,原告本着友好合作支持中药材实验种植发展的角度,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同意被告先行承包涉案土地进行了中药材实验种植。期间为支持被告中药材实验种植稳定发展,落实双方土地承包关系,原告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400元每亩要求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支付土地承包费及垫付的水电费,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的行为给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甘肃吉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被告所在地即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在察布查尔县3号**灌区内原告的耕地种植中药材,租赁合同的土地位于察布查尔县,察布查尔县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吉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甘肃吉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苏  慧  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