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某某、某某、新疆启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绿岗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2民初987号 原告:夏**,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告:新疆启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绿岗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中天锦宏名都商业街A2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庙拜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夏**、***、***、***与被告新疆启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绿岗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察布查尔生态扶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