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7004号
原告:上海得舍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昌徐路88号2幢3029室。
法定代表人:易小兵。
被告:当家移动绿色互联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配套公建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熠。
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得舍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梦亚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