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财保1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得舍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昌徐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易小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当家移动绿色互联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熠。
申请人上海得舍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当家移动绿色互联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之申请,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当家移动绿色互联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唐绒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