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一视界数字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数字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02民初2398号 原告:北京某某数字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数字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某某数字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软件费用2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186.1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被告与原告就某某院子项目(“项目”)签署了总金额为290000元的《某某院子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VR大场景制作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告交付软件,被告对原告的交付成果表示认可并于2021年3月15日签署了《软件验收确认单》对交付成果的验收进行书面确认。根据合同3.2.3条规定,被告应于原告将所有成品合格交付至被告6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即2021年6月28日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90000元,但至今仍未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款项共计2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合同款项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2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利息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共计21186.11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第8.7条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首页明确合同签订地点为福州市晋安区,故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原告北京某某数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院子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北京某某数字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泰禾鼓山院子项目VR虚拟大场景PC+VR端设计成果,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验收后支付制作费用,故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