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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通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301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通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路金地大厦C栋15楼6-12号。
法定代表人:徐汉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云南路九龙花园B幢802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5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12日受理了黔西南州通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541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自愿偿还黔西南州通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2200000元并支付2017年7月12日前的借款利息1029067元及从2017年7月13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1400000元及全部利息。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6316元。黔西南州通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4538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324538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316元、申请执行费3485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10月5日、2018年11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到不动产中心、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相关调查及处置情况如下:
一、被执行人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为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云南路九龙花园B幢802号;
二、被执行人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等有1个银行账户,余额为9.54元;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
三、被执行人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无收益性理财保险产品,在商业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
四、被执行人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被执行人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兴义市有163处房产,均被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予以查封,正在处置中。本院已向该院发出申请分配函;
六、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但仅能维持正常开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房产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2018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通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实现债权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3245383元及利息。
2018年12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通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通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确认,且书面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54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通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54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通用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实现债权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324538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兴义市金都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植根
书 记 员  王伊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