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1020号
原告:周口市仙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南段(鑫瑞铭家4楼)。
法定代表人:秦元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刘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华信金融大厦13层。
负责人:郑彩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玲,系公司员工。
原告周口市仙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周口市仙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仙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仙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1元,减半收取为7461元,由原告周口市仙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