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仙蒂翠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周口市仙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204民初16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克俊、王超芳,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朝,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被告周口市仙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周口市仙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本院已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诉***合同纠纷一案,且***已在该案中提起反诉并已受理。
本院认为,依据一事不再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依同一事由再次起诉。本案中,诉讼当事人与之前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的案由及标的也相同,故原告在本案中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丽
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
代理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