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5月4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一审第三人:周口市仙蒂翠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周口市仙蒂翠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2民终2513号民事裁定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4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错误,***在开庭前已经缴纳了诉讼费。一审判决结果错误,***送交苗木总价款为327910元,对方仅仅支付17万元,严重违约,对方还应支付养护费用。将海棠改种为桂花,是经***、***、开封市鼓楼区城管局三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未违约。
本院认为,***提起上诉后,本院准许其缓交一半受理费至结案前。***开庭接到催缴通知后,并未按期缴纳剩余一半的受理费,二审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虽称其送交的苗木总价款为327910元,却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依据***提交的***书写的两份一览表认定***送交的树木总价款,并无不当。因双方矛盾发生后,***并未完成全部的养护义务,且***提供的部分树木未达标,原审酌定将***多支付的款项作为***的养护费,双方就养护费不再相互赔偿,并无不当。***虽称其改种桂花树是经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根据***签字认可的一览表及现场勘验情况认定其违约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