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仙蒂翠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仙蒂翠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沧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仙蒂翠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南段(鑫瑞铭家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纬三东路北侧贝尔紫园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周口市仙蒂翠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蒂翠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791民初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仙蒂翠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791民初31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仙蒂翠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没有参加也没有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迁安市2015-2017年海绵城市建设雨水综合利用工程(建筑小区与绿地公园类)一期二批B包(HBHJ1702-TS-4-1)合同段发布的招标工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依据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283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网站中标公示,起诉原审被告要求支付赔偿款项属于合同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沧垣公司起诉仙蒂翠景公司要求支付205,800元及相应利息,沧垣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经济开发区依法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朱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有
审判员王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