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1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88917398。
法定代表人:巩书利,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扶沟县水利局,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北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14186250919。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扶沟县水利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扶沟县水利局未按(2017)豫16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沟县水利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沟县水利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621执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