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

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扶沟县水利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621民初449号
原告: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88917398。
法定代表人:巩书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水利局,住所地扶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14186250919。
法定代表人:贾红杰,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正,该局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扶沟县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军、被告扶沟县水利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正、张英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扶沟县水利局支付拖欠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工程款444572.67元、鉴定费20000元。违约金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诉讼费由扶沟县水利局承担。事实及理由:在2012年2月11日,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扶沟县水利局签订了扶沟县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扶沟县水利局均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2012年4月份,扶沟县水利局追加447635元的工程施工项目,2012年5月8日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完成施工,经三方验收合格并经监理人签发付款凭证。经法院委托鉴定,追加的工程量造价为444572.67元。经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扶沟县水利局至今未支付追加的工程款,扶沟县水利局的行为已严重违约。
扶沟县水利局辩称,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诉称属实。经鉴定的工程款项444572.67元,扶沟县水利局愿意支付给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但是目前资金不足,无法支付。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2、施工合同书。证明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扶沟县水利局签订扶沟县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第一标段施工合同。
证据3、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向扶沟县水利局主张权利时提交给扶沟县水利局的证据目录、未结算明细表、工程计量报验单、项目验收单。证明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完成追加的工程量并经扶沟县水利局验收合格,扶沟县水利局拖欠该工程款至今未付。
证据4、鉴定意见书。证明扶沟县水利局拖欠该工程款经鉴定工程量造价为444572.67元。
证据5、鉴定费票据。证明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支出鉴定费20000元。
扶沟县水利局对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5均无异议。
扶沟县水利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2012年2月11日,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扶沟县水利局签订了扶沟县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施工合同。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扶沟县水利局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2012年4月份,扶沟县水利局追加了工程项目,具体追加项目为:新打机井64眼、机井保护装置35套、机井保护涂白35套、标识牌35套。
2012年5月份,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完成追加的工程项目,经河南三川水利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
2018年3月15日,经河南博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追加的工程量造价为444572.67元。
经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扶沟县水利局至今拖欠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工程款444572.67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扶沟县水利局追加的工程项目,并经验收合格,扶沟县水利局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追加工程量工程款。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要求扶沟县水利局支付追加工程量的工程款444572.67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扶沟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口市洪润生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工程款444572.67元。
案件受理费4008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扶沟县水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娜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寇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