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4747号
原告:四川快小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9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谭昌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琳川,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金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5栋1单元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樊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欢,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快小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美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快小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快小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森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