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879号
原告:衢州市银河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97234108Q,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梅家村百家塘150号。
法定代表人:徐翠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功宪,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衢州市力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1W9XY,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厂前路67号B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民喜。
原告衢州市银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力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银河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衢州市银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叶柳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艳婷
书 记 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