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大同南郊集运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水源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曹洪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大同南郊集运站,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东韩岭村。

法定代表人:苏广盛,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大同南郊集运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核查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大同南郊集运站名下位于XXXXX专用线一条。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大同南郊集运站名下位于XXXXX专用线一条,在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抵押、租赁、使用。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为其办理抵押、过户等权利负担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