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龙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执异84号

申请人: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水源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曹洪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龙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火车站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新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市都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107国道东侧、北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柴市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龙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都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邢台市都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邯郸市龙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邯郸市龙安达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邯郸车务段恒运物资经销处的决定、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刊登有债权转让通知的邢台日报。

本院查明,2019年8月26日邯郸市龙安达贸易有限公司召

开临时会议,到会股东为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刘新河、邯郸车务段恒运物资经销处代表贺振鹏。会议形成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同意邯郸市龙安达贸易有限公司对邢台市都利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以上决议持赞同意见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00%”。同日,邯郸市龙安达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即将其享有的对邢台市都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和案件诉讼费合计为120048元以及迟延履行金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成为邢台市都利贸易有限公司新的债权人。邯郸市龙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在邢台日报刊登通知“邢台市都利贸易有限公司:我公司对邢台市都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117400元及迟延履行金(因你公司延期履行已生效的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以实际迟延履行期限按加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定度的利息)已于2019年8月26日全部转让给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自该日起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取代我公司成为你公司新的债权人,特此通知。邯郸市龙安达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9月3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邯郸市龙安达贸易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与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享有的对邢台市都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和案件诉讼费合计为120048元以及迟延履行金全部转让给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并登报告知邢台市都利贸易有限公司,现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师华伟

人民陪审员  贺晶晶

人民陪审员  梁阳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颖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