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96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水源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曹洪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霸州鑫泰医院,住所地霸州市迎宾西道185号。
法定代表人:崔明哲,系该医院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冀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铁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霸州鑫泰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冀铁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明显错误,无法律依据,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根本无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二)一、二审法院均缺乏必要的查证,在无证据支持并错误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认定***与冀铁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无效,明显错误。(三)***在庭审结束后发现了新的《土地转让协议书》、1994年4月7日《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纪要第5号——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为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是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依法不应被认定为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依据冀(2018)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140号不动产权证书显示该宗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及其他事实与证据,结合各方在一、二审中的陈述,综合认定本案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所称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构成要件的规定,不是本案新的证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成思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郭彦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