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3执125号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4093928.53元,执行费43339元。
2020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0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瀛
审判员 马家树
审判员 张建辉
书记员 肖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