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津03执28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3日作出了[2019]津仲字第045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19]津仲字第0457号裁决书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纪申 审判员  戴建勇 审判员  王 越
书记员  张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