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0执2338号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津0110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98572.57元,执行费58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19年8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19年8月8日、9月24日、11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于2019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4、于2019年10月16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厂内的机械设备已抵押给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于2019年10月17日调查被执行人所提供的债权情况,其与攀枝花贝氏体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 6、于2019年11月5日至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天津市东丽区散货区物流区内,津塘二线以南仓储用地两处,本院予以了查封,查封期间均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但此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7、于2019年11月5日查询系统,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案件众多,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案件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刘冠球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