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96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书 记 员 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