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0民初3993号
原告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益公司)与被告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思、被告天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基格、王世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天管公司承认精益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天管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天管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约定了以合同总金额的相应比例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现精益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持续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不符合双方约定,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在29份合同中分别约定了不同的结算方式及不同计算比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而双方的结算方式为滚动付款,现无法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及计算比例。考虑到天管公司的违约时间较长,本院酌情认定由天管公司向精益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4915.57元; 二、被告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浙达精益机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7元,由被告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郁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