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龙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龙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2民初198号
原告:***,男,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龙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丹东龙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