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龙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龙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02执2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丹东龙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31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申请执行人丹东龙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龙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150元及利息(利息以45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被告***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龙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除少量存款外(已冻结、划拨)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丹东龙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通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602执2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志藩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史春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