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3民初3655号
原告:丹东市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委托代理人:及磊,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忠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