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03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滨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及某,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丹东市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汇友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603执10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