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7971号
原告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海科
代书记员 叶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