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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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恢1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17611474R)。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代表人:胡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博甫、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711187107U)。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沈财兴。
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1448400332)。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茗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明崇。
被执行人:沈财兴,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夏美娟,女,1958年08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沈明崇,男,1983年0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沈春儿,女,1982年0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0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沈财兴、夏美娟、沈明崇、沈春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2执恢17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崔志勇
审判员胡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