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3执25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8462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登云路356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9451-9。
法定代表人夏群策。
被执行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111871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兴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南山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7900566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群策,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奉化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与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1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312701.9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调查谈话或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进行查找,对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义务人抗拒、妨碍执行的,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7年8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杭州市××区城××村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应收账款,因款项暂未处理完毕,本案暂未处置。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
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应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103执2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兴银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