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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2808号
原告:嘉兴市叁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加创路1509号中节能产业园14号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613499369。
法定代表人:章培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洪伟,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鸣羊路176号兴汇大厦五层5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CYYBE40。
法定代表人:蒋育波。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路博源红光农贸超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798149207。
法定代表人:余佳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叁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分公司、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连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晨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