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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2678号
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区会滨路1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0573319J。
法定代表人:邱允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健,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宁市海昌街道金域世家5幢物业用房一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GBLK3K。
负责人:蒋育波。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路博源红光农贸超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798149207。
法定代表人:余佳琼。
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伟峰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翟斌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