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弘正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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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2678号
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区会滨路1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0573319J。
法定代表人:邱允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健,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宁市海昌街道金域世家5幢物业用房一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GBLK3K。
负责人:蒋育波。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路博源红光农贸超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798149207。
法定代表人:余佳琼。
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塑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伟峰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翟斌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