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余佳琼,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腾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钟建华,职务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川3401民初44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腾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大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小额存款进行了冻结,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衣 呷
审判员 何 志 宏
审判员 仁 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说各日打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