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031号
原告:上海志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208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路博源红光农贸超市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鸣羊路176号兴汇大厦五层55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志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志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志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