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弘正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志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031号 原告:上海志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208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路博源红光农贸超市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鸣羊路176号兴汇大厦五层55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志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志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志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志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