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1437号
原告:嘉兴元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永联路面公司西侧、规划东创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126154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鸣羊路176号兴汇大厦五层5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CYYBE40。
负责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路博源红光农贸超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7981492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元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分公司、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