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弘正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元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1437号 原告:嘉兴元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永联路面公司西侧、规划东创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126154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鸣羊路176号兴汇大厦五层5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CYYBE40。 负责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滨江路博源红光农贸超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7981492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元元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分公司、四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