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雅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佛山市雅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398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二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7254589167。
被执行人:佛山市雅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龙路锦鸿街聚富楼一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101884P。
法定代表人:梁志明。
关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佛山市雅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21)粤0604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立案执行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604执398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青山
审判员  陈业翔
审判员  瞿 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