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3172号之二
原告:无锡锡厦光电铝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1104517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黄泥坝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新,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敏丽,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工程装备(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80576849M,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锡厦光电铝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航天工程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锡厦光电铝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锡厦光电铝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锡厦光电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637元,由原告无锡锡厦光电铝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正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