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827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航天工程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80576849M。
法定代表人:张新运。
被执行人:佛山市捷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碣管理区恒丰鞋业制品厂自编11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L1NY5P。
法定代表人:樊文甫。
被执行人:樊文甫,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172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货款本金15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207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樊文甫在广发银行佛山分行开立的尾号为0203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樊文甫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尾号为0dc5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549.73元;
3、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樊文甫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尾号为0946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4、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樊文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尾号为6277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162.8元;
5、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樊文甫在光大银行开立的尾号为3468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6、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樊文甫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开立的尾号为2644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由于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址在河南省临颍县,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状况及现场调查,该院调查回执显示被执行人在该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樊文甫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捷埔机械有限公司具有其他规避行为,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712.53元,已退作本案执行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少锋
执行员 张苑华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