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徽派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徽派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执异31号
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合肥徽派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F204-F206,组织机构代码7568312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93491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徽派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派公司)和被执行人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埠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艰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