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3民初7029号
原告: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91630
法定代表人:何宗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浩,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丽,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埠建安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十埠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浩、吴代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十埠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商砼款240000元及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9月1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派镇聚集区经六路道排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交由被告全权负责施工,自负盈亏,因工程发生的债权债务一律由被告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后该工程因被告欠付商砼款,原告被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扣划240000元。被告在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2个月内偿还该款,月息2%,逾期不还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20日,原告二十埠建安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二十埠建安公司将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经六路道排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交由**全权负责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自负盈亏,因工程发生的债权债务一律由**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工程施工中,因**欠付材料商商砼款被起诉至法院,后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从二十埠建安公司账户执行扣划240000元。对此**于2013年9月10日向二十埠建安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2个月内偿还该款,并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在约定的期限内并未偿还,二十埠建安公司一直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二十埠建安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既已承诺返还,就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对二十埠建安公司要求**返还240000元商砼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二十埠建安公司主张的利息,双方有明确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本院调整2020年8月19日后的利息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息起算日为2013年10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砼款2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萍
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