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肥西执字第0108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袁飞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